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管理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出租方将
商场展位租赁给承租方,并由管理方基于商场运营提供市场管理、营销、推广、培训等商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展位编号、位置及用途
租赁给承租方的展位编号、位置及展位仅限用于经营的品牌品类信息如下:
序号
展位编号
经营品牌
经营系列
品类
展位位置
计租面积
展位实际面积约为
平方米
,展位公摊系数为
。经核算,该展位计租面积约为
平方米
(含公用过道、大楼立柱、公共卫生设施等公摊面积),具体以最终确认的实测面积计算为准。
租金和管理费
承租方应于每一付款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和市场推广费,并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管理方就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市场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品牌宣传及营销推广、金融相关增值服务等)。
租金单价为
¥ 元
/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租金首期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末期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期间每一期均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市场推广费单价为
¥ 元
/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市场推广费首期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末期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期间每一期均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出租方授权管理方工作人员代为收取租金和市场推广费。根据出租方(或其关联方)和管理方(或其关联方)此前签订的委托建设装饰和经营合同(或性质类似的合同,以下简称“委管合同”),管理方有权向承租方直接收取一部分租金和市场推广费,作为出租方在委管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委托经营费,该部分租金和市场推广费付至管理方账户。出租方仍应根据委管合同约定的租金和市场推广费金额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管理费单价为
¥ 元
/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首期管理费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末期管理费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期间每一期管理费均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包含公共照明电费、水费、保安费、公用区域清洁费、电梯使用费及公共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费。)
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此后应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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