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固定起降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场地权属方/管理方
):
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无人机作业方/飞行服务提供方
):
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因无人机作业需要,需使用甲方享有合法权属或管理权的场地作为无人机固定起降场地。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租赁场地
租赁场地基本情况如下:
位置:
省
市
区
路
号
租赁场地范围说明:
见附件租赁场地示意图
产权人:
面积:约
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
场地包含下列地上物、设施(以列明为准),一并列入租赁范围:
设备设施名称
说明
场地外的下列配套设施不属于租赁范围,但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与乙方、其他使用方共用,除非另有说明,甲方无需支付费用:
设备设施名称
使用说明
上述场地(含列明的地上物、设施),以下简称“场地”。
租赁用途
甲方承租该场地用于:
。甲方不得改变上述用途。
乙方在起降区域内的飞行作业须严格遵守以下限制:
飞行高度不得超过
米
,作业时段限定为
每日
时至
时
。乙方不得超出上述四至边界进行越界飞行,以免对周边相邻地块权利人、居民或道路通行人员造成干扰或损害。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乙方应于起始日前向甲方移交场地;如有延后,则租期相应顺延。
租金
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按
月
计算。
每
月
不含税租金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每
月
针对不含税租金需由承租方额外承担并支付给出租方的增值税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每
月
含税租金(不含税租金+增值税金额)合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称的租金系指含税租金。
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
从第二年(含)起,每一年在之前一年的租金标准上上调5%。
付款方式:
按季度付款,具体付款节点为:
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对应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
第二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对应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
第三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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