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
租赁标的
甲方将养殖场出租给乙方。
养殖场地址:
。
养殖场面积:约
亩。
属于出租范围的包括:
。
不属于出租范围的:
。
(以下简称“养殖场”)
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金与付款
租金标准:
养殖场笼位租金:¥
元/个/年进行计算,养殖场共计笼位
个。
场地土地租金:
元/亩/年,养殖场共计
亩。
合计年租金(笼位租金+土地租金):每年人民币(大写)
(¥
元)。
租赁时间不满
1
年的按月进行折算。
本租金为乙方应该付给甲方的所有金额,没有其他任何附加费用。
租金支付时间:按
支付,具体如下: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以后依此类推。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发票:出租方应提供足额正规发票。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甲方给乙方提供养殖场房屋地、土地、水源、电源、网络及养殖场必备的生活、生产、管理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
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改造要求,将场内所需改造生产设备一次性改造完毕并保证质量(见附件明细2)。
甲方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养殖场房屋及各种设备的损失。
甲方承担养殖场房屋及各种设备随着时间推移自然老化引起的损失。
甲方承担养殖场对外的所有缴税资金及排污物引起的村民纠纷。
甲方负责无偿解决因养殖场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造成的一切纠纷、矛盾等事件,此事件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甲方以本人的名誉无偿给乙方争取购买种兔、饲料、药品及其他设备时应享有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村委及其他部门给予养殖户的政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享有权归属乙方。
甲方不得在租赁合同未到期限将养殖场租赁给其他人员,乙方拥有养殖场最先租赁权。
甲方负责对场地房屋按要求改装水、电、门、窗等,达到乙方要求。
乙方对养殖场地的所有改造所发生费用由甲方已享有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村委及其他部门给予养殖户的
养殖场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