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满足乙方演出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演出场地事宜,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租赁场地及用途
租赁场地详情
场地名称:
。
场地地址:
。
场地面积:
平方米
(以下简称“场地”)
甲方依法享有本条第一项所述场地的出租权,并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乙方租赁该场地的用途为:
(不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并遵守国家和地区有关演出场地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规定的使用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租赁期限内同时受场地开放时间限制。
免租期:
□无/□有
,如下为免租期限: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
具体时段用途说明:
用途
日期
时段
装台
演出
卸台
注:
(1)以上租赁时段,同时受场地开放时间限制。
(2)乙方不得单方面更改演出时间或各时段的用途,如有更改应提前获得甲方同意。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费用标准:
双方约定,租赁费用的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场地租用价目表》确定,即: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场地租用价目表》中确定的场地开放时间合理使用,超过时间后仍需使用的,应当在超期使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超期使用费用。
(2)超期费用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标准确定。
总计费用:
(1)根据乙方选择租赁的场地及期限,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总计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不含税)。
(2)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
□分期支付: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预付款;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二笔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元;演出开票前一个月内,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一次性支付: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租赁费用。
费用范围:
上述费用包括现有场地使用、灯光及音响设备(由甲方提供一名技术人员操控)、场地的保洁及安保、水电费用。
除上述项目以外,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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