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HT33/SF01 4-2023)
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编号:
房屋编号:
2023-04-28发布
2023-07-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1.
为了明确房屋租赁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本《合同示范文本》)。
2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实际制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
3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4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划内的住房租赁,其它类型的房屋租赁可参照使用。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5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变更或补充后,专业从事房屋租赁、受委托开展房屋租赁活动的经营者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推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签订。
6
.如房屋租赁出租方为专业从事房屋租赁、受委托开展房屋租赁活动的经营者,应在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7
.成套住房租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8
.租赁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的有关信息。其中,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它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转租房屋的,应当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9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删除或者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空格中内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约定,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
×
方式表示,以示删除。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10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除特别明确外,表示数量、时间的内容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11.
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12
.租赁双方可以针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浙江省2023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