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抵押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债务人(即甲方)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发生或享有的债权,主合同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主合同债权金额和债权履行期限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
第2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应承担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3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4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5条 抵押物的登记
5.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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