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租赁合同
立协议人:
甲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乙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序言
本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经下述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签订,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是位于
的
购物中心(下称“商业广场”)的建设单位。
2.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建设完成后将其中位于
区域
层的部分区域(见附件一平面图所示,下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
业态的专业经营商,同意承租租赁场所。
3.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和执行:
(1)租约年:计租日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为第
个租约年,其他租约年均依此类推。
(2)物业服务公司:接受甲方委托、对包括租赁场所在内的商业广场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营管理的企业。就本合同而言,指
。
(3)进场日:《进场确认书》确定的甲方移交、乙方进入租赁场所之日。为免疑问,《进场确认书》的签署日期晚于实际进场日的,以实际进场日为准。
(4)免租装修期:自进场日起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如开业日在此期间内,则免租装修期则在开业日前
日结束。
(5)开业日:商业广场整体开业之日。
(6)开业面积比例:租赁场所对外经营区域的建筑面积所占图测建筑面积的比例。
(7)计租日:免租装修期届满次日。商业广场整体开业日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与届时商业广场内实际开业的商户数量、面积无关。
(8)计租面积: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计收、乙方交纳租赁场所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采暖费(如有)等本合同约定以租赁场所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为免疑问,计租面积应为建筑面积。
(9)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为免疑问,甲方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
(10)转租:乙方作为出租方,将租赁场所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为免疑问,转租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柜台、店铺等导致租赁场所部分或全部以乙方之外主体对外经营的情况,但不包
商业地产普通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