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场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租赁场地
信息
地址:
具体租赁场所:
配套设施及服务提供:见附件。
说明:
以下将上述租赁场所及配套设施、服务(如有)统称为“场地”。
租赁用途
甲方用于:
会议、活动承办
。
租赁期限
(1)租赁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4小时制)。
(2)租赁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4小时制)。
(3)入场布置起始时间:起始日前一天晚
22:00
以后。
(4)最晚完成撤场时间:租赁终止当天晚上
24:00
点前。
(5)场地正常使用时间要求:
早
8:00
至晚
22:30
为正常使用时间;
超出该时间,场地不再提供空调、现场人员服务等。
(6)延时使用处理:应按每小时人民币
元向乙方支付超时使用费(经乙方要求仍拒绝交还场地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租金
租金合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预付款: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款项同时作为定金。
剩余租金:应于租赁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全部租金,多退少补。
租赁押金
押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租赁解除或终止的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息退还给甲方。
其他费用
租赁过程中甲方需要乙方额外提供的服务、设备,应另外支付费用。
费用标准以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为准。
如无特别约定,额外增加的费用最晚应于租赁解除或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
场地使用过程中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上述约定的费用以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提前解除租赁
甲方提前解除租赁的,应按如下方式承担责任:
(均指租赁起始日之前)
甲方提前
天以上解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退还甲方交纳的款项;
甲方提前
天以上解除的,应按约定全部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赔偿,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上述期限之后,甲方不得再解除租赁。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
小型场地一次短期租赁合同(活动、会议、展览等).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