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棚场地设备租赁与服务合同
甲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摄制棚、设备及相关服务事宜,
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租赁场地
信息
摄影棚信息如下:
租赁摄影棚地址:
摄影棚编号:
摄影棚面积约为:
平米
摄影棚配套器材:见附件《摄影棚配套器材清单》。
如《摄影棚配套器材清单》列明需要配备操作人员的,则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未列明需要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乙方无需提供操作人员。
租赁用途
甲方用于录制:
请填充
。
租赁期限
租赁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4小时制)
。
租赁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4小时制)
。
其中搭景期间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其中录制期间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甲方入场使用时,应配合乙方签署入场确认书。
服务与费用
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合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租赁费用明细
(1)摄影棚(包括灯光设备)及配套器材使用费:
单价:每天人民币
元;共
天。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塔棚场地占用费:
单价:每天人民币
元;共
天。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3)储藏费用:
单价:每天人民币
元;共
天。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应在现场向甲方提供不少于
平方米的场地用以储藏甲方的设备、器材。)
(4)其它费用:
费用特别说明:
如约定由乙方提供操作人员的,则租赁费用中已经包含了操作人员的费用;双方另有不同约定除外。
除非特别说明,租赁期限内每天
时 分
后才可以正常使用摄影棚。
甲方需将当天需要使用的布景于录制节目前一天24:00前搭设完成,若逾时布景则应支付给乙方
元/小时
的额外场地使用费(但若因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提供搭棚场地并提供必要协助而导致搭棚迟延,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场地使用费。如因前一档节目耽搁布景时间或入棚布景的时间有所变化,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来协调时间。
甲方每次录制节目工作时间按8小时为一个计算单位(其中包含带机排练),逾时录制则以人民币
元/小时
支付给乙方额外的场地使用费。
甲方如当日录制节目时间超过
时 分
,则乙方相关现场工作人员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由甲方负责,由乙方提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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