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甲方对外出租其拥有并可独自行使出租权的租赁物,乙方拟租赁该租赁物;同时双方经过深入沟通,甲方明确知晓乙方租赁用途和使用方式,同时明确知晓乙方如期接收并持续不受干涉的使用租赁物对乙方的日常运营具有极高的价值,同意将租赁物出租于乙方有偿使用,乙方同意承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基本商业条款
租赁物概况
租赁物地址位于:
。
租赁物构成及其面积详见《租赁物明细单》(附件一)。
《租赁物明细单》中“租赁物项目”名称:指为区分具体租赁物,甲方对租赁物所包含的各物业部分的命名。比如1号库、A库、办公室、门卫室等。
乙方可在租赁物项目实际交付乙方之日起满三十日前,单独或会同甲方一同对租赁物项目面积进行测量,如测量面积与《租赁物明细单》中面积不一致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该租赁物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则以该证标示面积为准作为计算租金的面积(“计算租金的面积”以下简称为“计租面积”);
(2)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则以实测面积和《租赁物明细单》中面积较低者作为计租面积。如双方对实测面积有争议的,双方一致同意:任一方均可单独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予以测量,以该第三方测量结果作为实测面积。测量费用由甲方独自承担。
(3)如在面积测量前,乙方已缴纳相关费用的,则差额部分双方在最近一期费用中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租赁物用途: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物,可以用于收货、仓储、发货、分拨和电子商务的销售、轻加工、包装、修理乙方储存及经营的物品和商品,以及用于办公、打印、设立数据中心、检测或修理退货及与乙方业务经营有关的其它合法用途(含向第三方开展仓储、配送服务)。乙方应安全、妥善地使用租赁物,存放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物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租赁期限
租赁物交付日:甲方应不晚于约定时间(或称“交付日”)按本合同约定及《交付清单》(附件二)将租赁物项目交付乙方。如租赁物项目不符合交付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且视同甲方未向乙方交付,如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整改后再行交付的,甲方整改期间计算
库房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