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租赁乙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专用条款
租赁房屋
租赁房屋位于:
省 市 区 路 号的 广场
(以下简称“商场”)。
乙方将商场
号
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甲方使用;具体位置、范围见本合同附件《租赁房屋平面示意图》。
租赁面积(计租面积):
计租面积 平方米,包含使用面积 平方米和公摊面积 平方米。
租赁用途
该房屋仅供甲方用于如下经营:
商号/店铺名称:
商品/服务品牌:
经营范围:
上述要求系基于商场整体管理之需,是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的前提之一。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而与上述要求不符。甲方若需进行调整,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征得乙方同意。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该期限起始日下称为“起租日”,结束日称为“租赁期届满日”。
乙方应在约定起租日,将该房屋按届时现状交付给甲方。
甲方享有的装修期为
个月
,自起租日起算。
装修期内,甲方无需支付租金及租赁配套服务费用,但需要支付公用事业费、物业服务费;如甲方在装修期届满前开业的,开业之日视为装修期结束,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延长,甲方应当在装修期内按时完成全部装修工作。
乙方提供的装修期内免租金待遇是基于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甲方的商业优惠。在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不享受装修期内的免租金优惠,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度正常租金标准向乙方补交该等装修期间的租金。
甲方必须于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甲方如有合理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业,须提前至少7日书面告知乙方且须获乙方书面同意延期开业,但延期开业阶段的租金、收银系统使用费、推广服务费及其它各项费用仍须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照常缴纳。
租金
双方同意按“基础租金+提成租金”的模式计算租金。
基础租金部分
每
月
基础租金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提前至少10天支付下月基础租金。
提成租金部分
计算方式:租金=承租方收入*提成比例。
提成比例:
%(百分之 )
大型商铺租赁合同(专用条款+签署).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