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购物中心租赁合同
立协议人:
甲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乙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需将其拥有的位于
地块上的商用建筑物对外招租,乙方愿承租用于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用词及词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甲方”是指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号的法人。
2.“乙方”是指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号的法人。
3.“合同”是指本合同及附件、文件。
4.“超市生活馆”指乙方开设或被委托管理的大型的综合性卖场和部分生活配套(如
餐饮、零售等)。
5.“建筑物”指坐落于
地块上的建筑物(甲方自命名:
,建设项目名称:
其相应的《房地产权证》证号为: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位置详见附件《总平面图》。
6.“租赁物”指乙方承租的上述“建筑物”
部分的面积、停车场、广告和招牌位置、乙方专用公共区域、甲供设施设备及合同(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有约定的部分。位置详见附件《租赁物范围图》。
7.“乙方专用公共区域”指合同期内甲方同意乙方管理并使用的公共场地(详见附件《租赁物范围图》)。其用途包括促销、周年店庆、展示、演出、临时销售、手推车停放、风水池、顾客等候区等。
8.“租赁面积”指附件三《租赁面积图》中阴影区域垂直投影面积,最终面积以双方同意的测绘机构根据本合同附件《
项目甲方交付标准》中的“租赁面积确定的标准”(不计算租赁面积的区域在双方书面共同明确后扣除)进行测量后所确认的面积为准。
9.“租赁物交接”是指甲方将符合附件《
项目甲方交付标准》中交接要求的租赁物交给乙方,双方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之行为。
10.“甲供设施设备”指甲方提供的附件《设备设施清单》内列明的物品。
11.“关联企业”指与一方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被授权使用与一方相同的商标、商号、标识或标志的;或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12.“应付款项”指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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