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电站容量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承租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储能电站容量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租赁标的
甲方将其储能电站中的部分储能容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按实际使用的储能容量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使用的储能容量以
kWh为限(含本数)。
甲方的储能电站应符合附件一《储能电站技术参数表》的要求。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如储能电站实际接入完成日晚于约定起租日,则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乙方实际使用的储能容量提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使用上限(即
kWh),则租赁期限
自达到
该上限之日终止。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标准:乙方应按照
元 /kWh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
季度
缴纳,每
季度
租金总额 = 乙方实际使用容量(kWh)×
元 /kWh 。
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本合同约定租金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率
%(百分之 )
。
付款方式:
按季度付款,具体付款节点为:
首期租金于
年
月
日前(含本日)支付,对应
年
月
日(含本日)至
年
月
日(含本日)期间租金;
第二期租金于
年
月
日前(含本日)支付,对应
年
月
日(含本日)至
年
月
日(含本日)期间租金;
第三期租金于
年
月
日前(含本日)支付,对应
年
月
日(含本日)至
年
月
日(含本日)期间租金。
依此类推。
租赁押金
押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时间:储能电站完成接入后5个工作日内。
租赁解除或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有依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赔偿、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扣除。履行过程中,如有该类扣除事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押金。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储能电站容量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