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山西省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市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当事人
甲方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房屋基本状况
位置:
(院落应有四至)
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附属物:见房屋交付清单(附照片)
用途:
(居住、经营、库房、小作坊、商铺等)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房屋后视为交付完成。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山西省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2023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