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24-0612 合同编号:
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停车场管理方):
乙方(停车人):
2024年2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提供错时停车位租赁的停车场管理方与停车人之间签订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时参照使用。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2.停车场管理方是指对停车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并为停车人提供错时停车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停车人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向停车场管理方承租错时停车位的自然人。
(1)停放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型客车或微型客车;
(2)停放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微型货车;
(3)停放经停车场管理方同意的其他车辆。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停车场管理方还应当向停车人出示车位合法权属证明或来源证明。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文本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文本。
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停车场管理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乙方(停车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就错时停车位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车位基本信息
车位来源:
□自有□租赁(租赁期限: )
车位位置为:
北京市
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北京市2024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