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屋顶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屋顶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分布式光伏屋顶用户侧并网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实施方案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甲方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1)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
所属厂房屋顶及其附属场地提供给乙方用于电站建设及建成电站的运营。
(2)甲方提供厂房屋顶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件《屋顶位置图》中的阴影部分),以完成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并按照国家分布式规范在甲方用户侧并网连接,所发电力由甲方使用。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工作;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项目实施目标
项目总安装容量
KWp。
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项目设计方案
乙方将负责该方案的整体设计。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项目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工作。
建设期间,如因天气原因导致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经双方协商可将工期相应顺延。
节能效益分享期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以现场签证文件为准。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年。
乙方有偿使用甲方提供的厂房屋顶年限与节能效益分享期一致。
项目收益分配
基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起始日前的光伏电站试运期间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归乙方所有。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按下列计算公式向甲方支付节能效益:
(1)节能效益(元)=乙方项目实际占用屋顶面积×每平米租金。
(2)其中,实际占用屋顶面积以项目建成后双方书面确认的面积为准。如双方未做确认,以本合同2.2.2条确认的厂房屋顶总面积为计算依据。
(3)每平米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
(¥
)。
在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乙方定期按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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