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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合作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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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源充电模组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促进彼此业务发展、共享客户资源,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移动电源共享充电租赁项目(下称“合作项目”)的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租赁场地 乙方系     商场(    市    区    路    号) (下称“乙方场地”)的合法运营者或所有权人,拥有乙方场地使用权。 乙方同意将乙方场地指定位置租赁给甲方,甲方可在乙方指定位置安装甲方提供的移动电源充电模组(下称“充电设备”或“甲方设备”),供乙方客户使用。 甲方所提供的充电设备以附件《充电设备清单》为准。 如甲方提供独立充电宝数量及型号与约定不符的,则以甲方实际提供的数量及型号为准。如充电需求旺盛,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增加独立充电宝数量及型号,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调整。  合作期限内,乙方同意在特定范围内不再自行或引进第三方安装、运营与甲方充电设备相同或类似的设备,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特定范围是指:  范围内 。 类似设备是指: 移动电源充电模组,为公众提供便携式充电设备 。 甲乙双方在使用对方的品牌、商标、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前,未经书面授权均不得擅自使用。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乙方应在租赁起始日前的3日内,为甲方进入乙方场地摆放、安装、测试甲方设备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应在该期限内完成设备安装,使设备具备正常运营条件。 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在合作的,视为自动顺延为不定期租赁,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结算租金。 租金及支付 双方同意按“提成租金”的模式计算租金。 计算方式:租金=(承租方收入-应扣除项目)*提成比例。 提成比例:   %(百分之  ) 。 承租方收入 承租方收入是指:结算周期内甲方运营充电设备(仅限于双方合作范围内的充电设备,不含甲方运营的其他充电设备)所取得的收入。 应扣除项目包括: (1)电费、网络流量费等运营成本:按每台充电设备每月      元计算。 (2)税费成本:双方同意按承租方收入的      %计算。 结算周期: 1个月 。 结算付款方式: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结算支付租金。 系统后台使用 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开通系统后台。 乙方应妥善保管、及时修改系统后台密码。乙方通过系统后台所作出的表示代表乙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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