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站点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地铁站点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商铺租赁给乙方使用。商铺详情如下:
(1)商铺位置:
城市地铁 号线 站点 出口
(下称“该商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平面图见附件。
(3)权利人:
;产权证编号:
;产权证信息详见附件。
(4)甲方系该商铺的
□房地产权人 □拥有出租权的代管人 □转租出租人
(5)商铺使用性质:
。
(6)现有装修及附属设施,以附件约定为准。
(7)该商铺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以附件约定为准。
商铺交付
(1)交付日:
年 月 日
甲方完成商铺交付(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2)甲方有权根据商铺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交付日期,但最迟交付时间不得超过约定交付日的
日
。
租赁用途
乙方在该商铺内只限经营
类别,品牌为
,主营品类为
。
乙方各类证照须与实际经营相符,且不得经营包括油漆、打火机充气、油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铺的经营品牌及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计
年
,自商铺完成实际交付次日起算。
如甲方调整实际交付日期,则租赁期自实际交付日起顺延,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
续签
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的18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签申请,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要求。如双方确认续签本租赁合同,应另行签订书面续签合同。
如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继续履行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费用
租金标准
(1)商铺租金标准为
¥ 元
/天·平方米,合同租金总价为
¥ 元
。
(2)从
第 个
合同年(合同年起始日为租赁期起始日)开始,租金标准每
年
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
。即:
期数
租赁期
天数
年递增率
租金金额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合计
(3)本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
物业服务费标准
(1)该商铺由第三方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相关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2)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
地铁站点商铺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