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出租场地情况
出租场地信息
(1)地址:
省
市
区
路
号
(2)车位:
个,可安装充电桩
个
(3)出租场地范围以附件《场地平面图》为准。
除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场地”或“租赁场地”均指上述出租场地。
除非另有说明,甲方设备安装地点以外的场所不属于租赁场地。
场地权属状况
(1)场地所有权证书编号:
;乙方保证对租赁场地拥有合法的所有使用权,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乙方保证场地未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并保证场地不存在查封及共有人等第三人权益,并不被第三人合法追索。
(3)甲方租用乙方的场地在租用期间只有使用权,乙方保证甲方使用的持续性和合法性。
乙方提供下列配套设施:
乙方按场地现状交由甲方使用,除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不再提供其它配套设施。
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仅用于甲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系统(下称“甲方设备”或“充电系统”)建设安装、运营。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期限顺延:若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交付场地的,租赁期限应当按照乙方延迟交付的天数相应顺延。
续租:甲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确认续租期限及条件。
租金及支付
双方同意按“提成租金”的模式计算租金。
计算方式:租金=承租方收入*提成比例。
提成比例:
%(百分之 )
。
承租方收入
承租方收入是指:结算周期内承租方充电费用收入(仅限双方合作范围内的充电设备收入,不含其他充电设备收入),扣除双方专门约定要扣除的费用(如无专门约定则视为无扣除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再扣除其他成本。
结算周期:
1个月
。
结算付款方式: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结算支付租金。
系统后台使用
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开通系统后台。
乙方应妥善保管、及时修改系统后台密码。乙方通过系统后台所作出的表示代表乙方意思表示。
承租方收入应以甲方后台数据为准,乙方可登录后台查看;乙方对此无异议。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
共享汽车充电设备合作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