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亭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租赁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合同。
租赁标的
报刊亭地址:
。
配套设施:
。
(以下统称报刊亭)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共计
个月
。
如遇拆迁(如邮局无条件收回等)或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情发生导致租赁解除或不能再继续,则甲方退还押金与多支付的租金,互相不承担其它责任。
租金和付款方式
租金标准:
人民币 元/月;按 支付
。
押金标准:人民币
¥ 元
。
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
¥ 元
,对应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年 月 日
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
¥ 元
,对应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以后依此类推(租金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甲方指定收款帐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发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
,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水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有乙方承担。水电费按实际用量收取,如因未交水电费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租赁的报刊亭进行管理。
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保留对乙方租赁报刊亭的外墙,屋顶的使用权利。
甲方有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的权利。甲方有在合同终止时收回报刊亭的权利。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在经营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不法经营活动,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法律责任乙方自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未按合同规定按期限缴纳租金,超过十日。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甲方规定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和合理使用报刊亭的权利。
乙方对其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负有完全责任,如出现一切违法行为和经济纠纷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独立承担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国家、地方政府及行政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乙方
报刊亭租赁协议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