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
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或
“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
--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
”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
服务
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
简称
“
重大信息
”
、
“
重大事件
”
或者
“
重大事项
”
),
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
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