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
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负责人一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
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副总
总经理工作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