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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管
理,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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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构成应满足
以下条件:
(一)由三至五名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四)符合审计委员会专业要求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
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
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委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职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
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督
政策等方面
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
够的资源支
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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