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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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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