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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
非独
立董事
)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
等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
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独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