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代理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乙方在甲方所需区域具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能力,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代理货物国际货运输相关服务(代理所涉及的业务包括海运出口和海运进口)。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业务操作
海运出口
(1)甲方将有关订舱资料提供给乙方;如委托货物为危险品,甲方同时提供MSDS、危包证等危险品申请相关文件用于向船公司申请危险品舱位。
(2)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具体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等订船情况。甲方应及时将货物送入乙方指定的仓库或告知提货地址并备妥货物做好准备工作。如乙方仓库检查发现甲方所送货物外包装损坏,缺损、淋湿或尺码与原申报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认可后再收货入仓。
(3)提单内容以书面确认为准,在开航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按协议将正本提单送交甲方;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提单丢失或损毁,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向船公司担保重新签单。
(4)乙方应在开船后20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退税单、核销单及相关退税资料退还甲方。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单证丢失或损毁而导致甲方或甲方客户不能退税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按实赔偿甲方的退税损失。
海运进口
(1)甲方在船到港前,提供已背书提单与其它运输文件。乙方审单无误后应及时跟踪船期,办理换单手续。运费按本协议的第三条执行。
(2)甲方应在船到港前将所有进口通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负责办理报关、检验检疫登记手续及海关、检验检疫查验、理货、运输,并对货物运作全程进行跟踪,与甲方(或甲方客户)做好货物交接签收及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通报甲方,协商解决。
(3)乙方需提前告知放行时间,以便甲方通知乙方最终的送货地址,并做好相关收货准备。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准时、安全将货物送达。如乙方无到货通知书而擅自送货,仓库拒收,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甲方收货时,若发现集装箱启封、货物破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以明确责任。
鉴于不同客户不同货物的操作要求不同,甲乙双方也可以按共同拟定的业务操作SOP来规范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费用结算
海运费相关费用,包括起运港目的港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特殊情况另行确认。
拖车、装箱、报关等人民币服务费用以乙方报价为准,特殊情况另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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