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保理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口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或“出口商”)拟采用
国际保理方式
向 (进口商名称,以下 简称“债务人”)出口货物,
并己委托
(以下简称 “出口保理商”)向 (国外进口
保理商
名称, 以下简称“进口保理商”)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申请并获得核准,为保证此项业务能按照国际
保理业务
的标准程序继续进行,卖方与出口
保理商
经友好协商一致,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用语和定义
本合同在文字表述上引用了国际
保理业务
中某些重要的术语,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1、国际保理:是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 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
保理商
(在卖方所在国与卖方签有协 议的
保理商
)和进口
保理商
(在债务人所在国与
出口保理商签有
合同的
保理商
)共 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 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国际
保理业务
的标准程序:是国际
保理商
联合会(FCI)各会员间业务联 络 的标准程序。它由 FCI 制订和颁布的《联络手册》做出规定。
3、初步信用评估:是卖方为了测算其对特定债务人采用信用销售时能获得 多少信用担保而通过出口
保理商
向进口
保理商
提出信用调查申请,由进口
保理商
据以对债
务人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后将结果通知卖方的过程。初步信用评估结果不 构成对进口
保理商
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
4、正式信用额度:是进口
保理商
为特定债务人核定的信用销售额度。卖方在额度内以信用销售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由进口
保理商
承担。该额度可以是一个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单笔交易的额度。
5、应收账款:用发票表示的且债务人尚未偿还的销售货款。
6、发票:是由卖方出具给债务人的一份债权单据,它列明所发运货物的详情以及债务人应付的金额。
7、发票到期日:即应收账款到期日。因应收账款是用发票来表示的,故有此称。
8、
贷项清单
:是由卖方向债务人出具的一份债务单据, 用于因退货、货物 降 价、修正差错等原因引起的对原应收账款的调整。
9、争议:债务人和卖方之间因相关的货物或发票出现歧异而造成债务人对有关应收账款提
出口保理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