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延长保护期的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合法的药品临床试验验证代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中药保护延长保护期的临床试验研究、临床试验组织,临床试验资料完善整理、临床试验总结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临床试验期限
乙方应在该合同签订后并在首款(合同签订的七个工作日内)和试验药物(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及其相关资质材料全部到位之日起,于
年 月 日
前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并将
(下称“试验药品”)
中药保护延长保护期的临床试验资料(参加医院资质证明、临床试验方案、各医院小结表、统计分析报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一式六份)交与甲方。
合同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付给乙方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在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临床试验费总额的25%,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的前期工作费用;
在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乙方、医院签定的三方协议和临床试验方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临床试验总费用的20%,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累积为总费用45%);
乙方将全套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经中保办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临床试验总费用的20%,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累积为总费用的65%);
在乙方通过药品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临床试验总费用的20%,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累积为总费用的85%);
甲方收到中药保护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乙方临床试验总费用的15%,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甲方支付每一笔款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出据金额相等的发票。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
中药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