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委托推广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CSO)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CSO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1. 目标产品;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展
药品市场推广工作。
2. 合作区域:
。
3. 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目标产品于合作区域的市场调研、市场开拓、市场维护、市场推广、产品宣传、会议服务、药品技术推广、等推广有关的工作。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实际服务起始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服务起始日结算费用。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事实上仍有服务发生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但转为不定期合同。
服务费用
服务成果考核
双方按月对约定产品在指定终端实现的销量、以及其它约定的乙方服务内容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结算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结算
服务费用按月结算。
约定结算流程如下:
甲方按附件中的服务费用计算方案计算乙方实际应得的服务费,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周内核实确认,在甲方的结算清单上加盖公章,向甲方开具对应服务类型的“推广服务费用”或“服务费用”等合规发票一并寄回甲方。
甲方在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结算相应服务费用;季度末,乙方还需要按照规范要求提供服务证明和服务证据链资料。
乙方延期或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并开具发票的,甲方可以相应顺延或者拒绝结算服务费用。
甲方支付服务费后,发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从下一笔推广服务费中扣除。
甲方委托发布的广告产生的广告费、集中采购招投标费、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牵头主办的学术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差旅费用与其他费用
乙方提供本次服务中涉及到的全部物料、人工、差旅、通讯、文印等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下列情形下产生的差旅、成本费用由甲方报销:
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派人到甲方现场提供沟通、咨询服务所产生的
医药委托推广(CSO)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