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3—
2611
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自建网站
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央网信办
制定
教育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邮政局
二〇二
三
年
十一
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本企业网站向其他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
,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名词解释
1.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备注为“剧毒”,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参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五、本合同文本中所列目录、名录如遇国家调整更新的,以更新后的为准。
特别提示
一、对出卖人的提示
(一)出卖人应当具备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二)
出卖人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买受人购买相关危险化学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三)出卖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买受人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买受人是否持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出卖人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网站销售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