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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
厅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制定、发布,供吉林省区域内拍卖经营活动中委托拍卖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者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 ×,以示删除。
三、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
合同
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
和
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对示范文本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市场监管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解释。
五、本示范文本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使用期至新版示范文本发布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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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委托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联系方式:
拍卖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