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加工生产
产品事宜达成合同,双方特订立本合同,以供信守。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
。
2.产品规格:
。
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
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
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
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
%,若超过
%,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暂确定本合同履行第一年期限内每月提货量不低于
,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提货量提前作好原材料和包装品的采购并保证每月至少达到甲方订单的
%以上。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
%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
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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