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来件装配合同
甲方(承揽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定作
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为开展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装配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装配
(产品)
套(
或件
)所需的散件;甲方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 交付来件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乙方将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向甲方提供
散件
套,并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散件后的
个
月内(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批将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乙方在提供散件时,按
%的
备损率提供
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装配数量。
第三条 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付款办法
乙方将
不
作价的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给甲方付款。
第五条 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 运费、保险费
乙方将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在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
第七条 质量检验
1.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
2.乙方收到甲方装配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装配成品,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加工费;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返修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返修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装配成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乙方不再需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逾期交付装配成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逾期1日,应当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总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遭受的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4)甲方不能交付装配成品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部分加工费总额的
%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向甲方提供散件
来件装配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