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定作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揽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加工定作
产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四条 技术资料和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价款:
(大写: 元)。
2.结算方式:
。
3.期限:
年
月
日前。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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