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临床研究协调服务)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题为
“
试验
”
(以下简称本临床研究项目)的项目进行
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服务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技术服务内容
技术服务的目标:
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项目临床研究中心提供临床研究协调员(
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
,
CRC
)现场管理工作,基于乙方开发的临床研究现场管理
IT
系统帮助研究者完成试验相关的、非医学性判断的事务性工作,乙方提供与临床协调员工作任务表(定义见附件
A
)所描述的在研究中心进行的甲方临床研究相关的临床研究协调服务。乙方临床协调员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临床研究方案、项目管理
SOP
等规定进行,并协助研究者完成病例入组协调直至本项目各分中心关闭。
技术服务的内容:
乙方承担该临床研究项目计划
例,
家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单位(以下简称
“
研究中心
”
)的临床研究协调服务,乙方派遣临床协调员(
CRC
)至每家研究中心履行临床协调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
1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开展工作,甲方需与研究中心及研究者确认后,提前
天通知乙方临床研究协调员到岗时间。
(
2
)按照甲方的合理指示,乙方将派遣其雇员(
“
临床研究协调员
”
)到研究中心履行工作任务表中描述的服务,见附件
A
;
(
3
)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工作说明书范围内符合甲方要求的临床研究协调员来代表乙方在研究中心进行现场协调服务,乙方负责对员工进行全权管理,员工将在甲方和本研究的研究者的管理和监督下工作;
(
4
)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技术服务的方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临床协调工作
,
包括负责组织甲方指定的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CRC
(临床协调员)工作,详见附件
A
;
乙方临床研究协调员根据
GCP
规范要求以及临床研究方案开展
CRC
协调工作。
技术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预计服务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预计服务期限
个月。如遇项目延期但本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时,甲乙双方对此合同均不做更新,服务期限从甲方向乙方发出明确的临床协调员到
临床研究协调服务(CRC)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