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
咨询
协议
甲方
(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顾问)
:
身份证号/护照号
:
甲方因经营的需要,
拟
聘请乙方担任顾问
,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服务事项
乙方在担任甲方
顾问
期间,就以下范围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相关的咨询。
聘期与
费用
2.1.
聘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2.2.前述聘期届满后,本顾问咨询协议自动终止
。
2.3.双方同意,本顾问咨询协议项下的顾问费用将根据实际项目金额标的,以一定的标准与比例结算,由此产生的乙方个人所得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代扣代缴,该等费用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于次月5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
甲方配合事项
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将提供以下条件以配合乙方工作:
(1)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乙方
说明诉求与工作要求
;
(2)
支付
顾问
费用。
其他事项说明
4
.1.
本协议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乙方不作为甲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不得代表甲方对外签署任何协议或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宣传。
4
.2.
乙方
承诺,
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与
全职雇佣单位
的劳动合同及保密、非竞争协议,
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其
全职雇佣单位或任何第三方
的保密信息、知识产权
。
保密条款
5.1. 乙方应就本协议相关的
信息以及在合作
、服务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以下合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为本协议之目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秘密、技术秘密、财务秘密、管理秘密、市场秘密和文书档案资料。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
通过合法程序被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包括由保密信息权利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信息;
(2)
由保密信息权利人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
(3)
从无保密义务的第
三方
处获取的信息;保密信息权利人声明为非保密的信息。
5.2.
保密信息部分公开,
乙方
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的未被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
5.3. 乙方
对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
自保密信息发生时或披露时
开始
,
直至
该信息
成为公开信息前。
本协议的不成立、终止、解除不意味着保密义务的终止。
5
.4
.
乙方保证所获取的甲方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乙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利用保密
顾问咨询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