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作合同
甲方(共享经纪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原经纪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艺人)
姓名:
艺名:
身份证号码:
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艺人经纪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经纪合作安排
合作概况
合作背景: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开始前,乙方
已与丙方确定经纪关系(下称“原经纪合同”),乙方系丙方原经纪公司。
合作方式:
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
各方一致同意改由
甲方担任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乙方暂停行使经纪公司的权利(本合同约定保留的除外)。
节目录制:
甲方邀请丙方参与特定节目录制,并对丙方演艺活动进行推广。
特定节目是指:
节目名称:
(2022年度)
节目播出渠道:
电视台
节目形式:综艺
本合同签订后,如丙方实际未能参与特定节目录制,则本合同自动失效,不再履行。
邀请节目录制的其他事宜,以各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为准。
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经纪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完毕。
丙方演艺活动
“
丙方演艺活动
”是
指丙方
全部的、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
特定节目、因参与特定节目带来的一切演艺活动、其他
一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有关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视频、直播、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像、录音、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多媒体及平台等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经纪公司
经纪公司是指:甲方担任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丙方演艺活动及丙方演艺活动
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
经纪公司性质:独家经纪公司。
即甲方担任
丙方
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
丙方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
丙方演艺活动
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特别保留事项
下列事项作为特别保留事项:
丙方通过文字、绘画作品形式进行创作、出版、发行等。
特别保留事项仍由丙
艺人经纪合作合同(中止型共享经纪).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