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聘用合同
甲方(制片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一(导演所在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二(导演): 艺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本合同双方”或“双方”。
本合同
双方
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一指派
乙方二
指导甲方拍摄影视作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定义
除本
合同
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
合同
中具有如下含义:
相关合同主体
出品方: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在现在或将来对影视作品摄制项目进行投资、享有完整著作权,并依法享有该影视作品相关商业收益的法人或社会组织。
出品人: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各出品方共同指定的该方负责人。
制片方:经由各出品方共同指定的、拥有该影视作品筹备、融资、拍摄、制作、剪辑、宣传、发行工作等各个阶段中行政、财务、生产的管理权及有关该影视作品全部事项、艺术创作的最终决定权的责任主体。
制片人:制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制片方指定的该方负责人。
剧组:为完成影视作品的具体拍摄制作工作而临时成立的工作团队,统一管理影视作品项目在拍摄制作阶段的所有事宜,一般由导演部门、摄影部门、美术部门、制作部门组成。
制片主任:由制片人雇佣的、在影视作品拍摄制作过程中代表制片人在剧组中行使各项行政管理权利的人。
导演:在制片人确定的影视作品制作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在影视作品创作的各个阶段指导演员表演和摄制组拍摄,并最终将剧本文字内容转化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图像的人。
导演助理:导演幕后工作、生活的助手。
相关工作成果
影视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文学剧本:由编剧为该影视作品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
分镜头剧本:导演根据文学剧本的内容,结合自己的构思,将文学剧本创作成含有镜号、拍摄内容、场景、景别、技巧、特技、解说词、音乐、音响等拍摄元素的脚本。
相关时间节点
进组日:导演到达剧组指定的工作地点报到并正式进驻剧组的日期。
开机之日: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已全部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连续实质性拍摄的日期
导演聘用合同(与经纪公司签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