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屋拍卖合作合同
甲方(信息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资金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共同参与法院
房屋
竞拍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合作方式
甲方利用其人脉资源和业务团队收集法院房屋拍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
双方对法院拟拍卖房屋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房屋状态。
如双方一致同意参与具体
房屋
竞拍,则由乙方以其名义参加法院拍卖会并通过乙方支付款项。
经双方一致同意后,甲方负责出售竞得的房屋(下称“标的房屋”),双方按约定分配利润。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竞拍出资
乙方出资
出资额包括履约保证金、拍卖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如竞拍不成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
资金占用成本按履约保证金金额*每日
2‱(万分之二)
计算(从乙方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计算至履约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
付款时间: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贷款
在乙方取得
标的房屋
所有权后,甲方可向商业银行申请
房屋
抵押按揭贷款。
实际贷款金额按原出资比例退回出资方。如
实际贷款金额
高于原出资额,则高出部分资金由甲方保管,每个月的月供由甲方代为支付。
标的房屋处置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标的房屋的处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除非本合同明确列举的情形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以外,乙方不得对标的房屋进行转让、出售、质押等任何操作。
甲方负责销售标的房屋,除本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外,甲方不再收取售房佣金。
向第三方支付的销售佣金(如需),由双方确认。
标的房屋销售价格需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最终利润:实际出售标的房屋价格减去成本。
成本包括:甲乙方所支付的竞拍资金;还贷资金(如有);实际支出的税费;向第三方支付的售房佣金;其他双方确认的费用。
最终利润分配方式为
(1)最终利润的
%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
%,乙方
%。
(2)最终利润的
%按照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
%,乙方
%。
标的房屋出售如产生亏损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承担
%(百分之 )
,乙方承担
%(百分之 )
。
但是,如一方违约造成的亏损,应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结算付款方式
乙方
法院房屋拍卖合作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