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作合同
甲方(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艺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整体安排
整体安排
甲方具有经纪行业的资源优势,乙方具有演艺领域的发展潜质;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
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是指: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推广,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
经纪权利具体内容
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经纪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完毕;其中与双方经纪事务有关的,应继续按本合同执行完毕。
乙方演艺活动
乙方演艺活动包括:
直播活动:指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以讲师身份进行电竞类教育培训、直播类教育培训等。
其他演艺活动:指各类形式及各类场合下的演艺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形式:指一切商业或非商业的,与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相关,通过平面、立体、网络或其他任何以视觉或听觉感知的形式呈现的艺人演唱会、生日会、粉丝见面会、媒体见面会、新闻发布会;平面拍摄、电影、短视频、广播、表演、录像、录音、电台及电视台栏目及综艺节目通告、战略合作活动、广告、走红毯等活动。
各类场合:指一切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的,在现场、舞台、电视、多媒体、平台或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场所展现的活动。
经纪公司
经纪公司是指:甲方担任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乙方演艺活动及乙方演艺活动
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
经纪公司性质:独家经纪公司。
即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于第三方。
第二部分
1.经纪合作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