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
甲方(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运动员)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运动员商业开发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定义
商业开发:本合同所称“商业开发”是指,因商业目的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签名及其复制件、声音等以及其他与乙方人格和身份有关的各种标识所进行的商业推广和宣传等活动,包括拍摄广告、制作各种电视节目和录音节目、制作或出版各种图书及音像制品、出席现场活动等。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同样适用于乙方参与公益活动有关事宜。
国家队运动员:本合同所称“国家队运动员”是指在特定项目中国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参加训练或比赛的运动员。
特定项目:
。
商业开发范围
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和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均归甲方所有。
上述“国家队运动员身份
”
指:
直接宣称或表明;
穿着国家队队服;
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
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
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
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
合同期限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本合同期限终止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有关的商业开发活动。
收益分配
商业开发收益由甲方统一收取,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取商业开发收益;甲、乙双方可就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商业开发安排
甲方
甲方应当为乙方商业开发积极提供引导和帮助。
甲方为乙方安排的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得影响国家队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和运动队管理工作。
甲方为乙方安排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队管理制度。
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奥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保证上述计划不受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的影响。
乙方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本人之前已经进行的商业开发活动和相关合同的签署情况。前述商业开发合同与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安排乙方签订的商业开发合同发生冲突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共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乙方不得从事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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