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公司形象墙制作合同
甲方(定作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揽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公司形象墙制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形象墙制作的地点为:
。
二、
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形象墙制作的服务内容包括:
。
三、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服务费共计
元(大写:
),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首期付款
元(大写:
元),余款
元(大写:
)在完工当日付清。
四、
甲方在收到首期合同款之日起设计形象墙方案,如甲方对设计方案不满意乙方退还甲方所收款项。
五、
乙方在甲方对方案认可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六、
完工后当日内,甲方如未对工程提出质量问题,乙方视为验收合格。
七、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之日停止违约行为,并在
日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八、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
当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等;或出现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或意外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遭受免责事件的一方应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在免责事项发生后向对方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方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当出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治安管理案件或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爆炸、偷盗、抢劫等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
行为人承担责任
。
十、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往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传真等形式送达对方。甲乙双方以下列地址作为接收双方往来通知的送达地址,当通知到达下列任一地址时,即视为已经送达。如一方变更下列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上述约定发出的通知及函件,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的,以下地址同时作为法院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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