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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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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 ( HT33/SF01 3-2023 ) 浙江省 存量房 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编号: 房屋编号: 2023-04- 28 发布 2023-07-01 施行 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为了明确存量房买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本《合同示范文本》)。 本 《 合同 示范文本》 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 浙江 省 存量房交易 实际情况制定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 局共同发布 。 本《 合同 示范文本》由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解释,但 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本《 合同 示范文本》供 存量房买卖标的物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买卖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 可以 通过 书面形式 对本合同内容进行 变更或者补充 。 本《 合同 示范文本》 内容变更或补充后,房地产经纪等机构不得以 《 合同 示范文本》 名义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推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签订。 买卖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房屋买卖的有关信息。其中, 出卖人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 、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抵押查封状态、租赁事项、户籍等方面的信息。 签订本合同 时, 买卖双方合同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规定 。 凡房款采用监管支付方式的,买卖双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监管机构另行签订房款监管协议,协议中明确交易房款存取、转移条件及程序。 本《 合同 示范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者添加的内容,买卖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空格中内容,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约定,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方式表示,以示删除。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本 《 合同 示范文本》 中 除特别明确外,表示数量、时间的内容 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买卖双方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专业术语解释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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