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文物藏品购买合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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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博物馆)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发展中国文博事业,保护历史文物,
博物馆(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购买收藏乙方所拥有的文物的有关事宜,达成合同如下,并共同遵守。
文物收藏品简述
为了发展文博事业,保护历史文物,甲方决定收藏乙方所拥有的文物
(收藏品名称)
件
(以下简称收藏品),收藏品的具体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收藏品清单为准。
乙方特别声明收藏品为乙方个人拥有,乙方对收藏品享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本合同订立时收藏品上未设定任何抵押,甲方购买收
藏行为
不
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
购买用途
经双方协商确定,待收藏品交付甲方后,甲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收藏品作为本馆藏品,依法对收藏品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收藏品用于展出、研究、拍摄、文化交流、文化产品开发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用途。
购买方式
乙方将于
年
月
日
前将收藏品交付于甲方,收藏品交付后,双方将对收藏品进行入馆点交,同时确认收藏品的名称、质地、尺寸、重量、残损情况等,对收藏品现状拍照确认,并填写详细的点交记录,点
交结束
后双方在点
交记录
上签字确认(
点
交记录
作为本合同附件)。自点
交结束
之时起,收藏品的所有权由乙方转移给甲方,甲方开始对收藏品承担保管责任。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将在
收到收
藏品之日起
日
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甲方如将收藏品用于展出或出版时,应在展品说明或出版物中体现乙方姓名。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收藏品交付给甲方。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收藏品交付给甲方,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责令乙方履约交付以外,每延迟一天,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
人民币(
大写)
元(¥
元)
的延迟违约金,直至乙方
交付收
藏品为止。
甲方
收到收
藏品后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的延迟违约金。
双方均应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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