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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赛事票务总代理服务合同(非票务平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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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主办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总代理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票务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代理服务内容 活动信息 甲方作为下列活动的主办方,委托乙方为下列活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票务代理服务: 赛事名称:    赛事地点:    赛事开始时间:    赛事结束时间:    以下将上述活动简称“活动”。 票务代理服务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为 活动票务总代理,代理权限包括: 与票务管理系统提供方洽谈合作,确定采用活动票务管理系统。 通过直销、分销、第三方代销、合作销售等方式销售可售票。 乙方代理权限:独家代理,甲方不再授予第三方上述票务代理权限。 但是双方确认属于委托方自留票范围内的门票,由委托方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处理,但不得违反双方确认的价格及销售政策。 双方确认的全部委托方自留票、代理方可售票(即乙方可售票)信息及销售价格等见附件《活动票务安排确认书》。 如因国家机关、政策要求,导致 乙方可售票 数量等发生变化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如采取包干形式、固定或保底票房分成模式的,相应包干、固定或保底价格应适当调整。 第二部分 票房分成与代理服务费用 票房分成与代理服务费用 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从票房收入中取得“基础费用+甲方票房分成”,除此之外的全部票房收入均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代理服务费用。 基础费用部分 基础费用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 甲方票房分成部分 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方式:(票房收入-应扣除项目)*甲方票房分成比例。 甲方票房分成比例:   %(百分之  ) 票房收入: 票房收入是指:全部门票销售收入。 对于乙方直接销售的门票,以乙方实际收款金额计入票房收入; 对于乙方通过第三方代销的门票,以乙方从第三方取得的票房分成作为票房收入。 应扣除项目: (1)票务管理系统收取的费用,包括票纸打印费用; (2)现场验票的人工、设备费用。 但上述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结算支付方式: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结算支付甲方票房分成,乙方应提供计算明细。 甲方对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如审计结果反映出乙方提供的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有误,除应按审计结果补足甲方票房分成以外,乙方还应承担审计费用。 票房收入计算应与乙方出票一致。 乙方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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