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主办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总代理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票务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代理服务内容
活动信息
甲方作为下列活动的主办方,委托乙方为下列活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票务代理服务:
赛事名称:
赛事地点:
赛事开始时间:
赛事结束时间:
以下将上述活动简称“活动”。
票务代理服务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为
活动票务总代理,代理权限包括:
与票务管理系统提供方洽谈合作,确定采用活动票务管理系统。
通过直销、分销、第三方代销、合作销售等方式销售可售票。
乙方代理权限:独家代理,甲方不再授予第三方上述票务代理权限。
但是双方确认属于委托方自留票范围内的门票,由委托方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处理,但不得违反双方确认的价格及销售政策。
双方确认的全部委托方自留票、代理方可售票(即乙方可售票)信息及销售价格等见附件《活动票务安排确认书》。
如因国家机关、政策要求,导致
乙方可售票
数量等发生变化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如采取包干形式、固定或保底票房分成模式的,相应包干、固定或保底价格应适当调整。
第二部分 票房分成与代理服务费用
票房分成与代理服务费用
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从票房收入中取得“基础费用+甲方票房分成”,除此之外的全部票房收入均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代理服务费用。
基础费用部分
基础费用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
甲方票房分成部分
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方式:(票房收入-应扣除项目)*甲方票房分成比例。
甲方票房分成比例:
%(百分之 )
票房收入:
票房收入是指:全部门票销售收入。
对于乙方直接销售的门票,以乙方实际收款金额计入票房收入;
对于乙方通过第三方代销的门票,以乙方从第三方取得的票房分成作为票房收入。
应扣除项目:
(1)票务管理系统收取的费用,包括票纸打印费用;
(2)现场验票的人工、设备费用。
但上述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结算支付方式: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结算支付甲方票房分成,乙方应提供计算明细。
甲方对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如审计结果反映出乙方提供的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有误,除应按审计结果补足甲方票房分成以外,乙方还应承担审计费用。
票房收入计算应与乙方出票一致。
乙方出票
演出赛事票务总代理服务合同(非票务平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