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采矿权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转让项目
目标矿权
甲方拥有的采矿权(以下简称
“
目标矿权
”
)信息如下:
(
1
)采矿许可证:编号为
,发证机关为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2
)开采矿种为:
;
(
3
)目标矿权的地理位置:
;
(
4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5
)矿区范围坐标: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
6
)甲方通过
招标
/
拍卖
/
挂牌
/
协议
/
探转采
/
转让
方式于
年
月
日依法
获得目标矿权。
(
7
)甲方已经投入采矿满
年,
未
/
已
依法办理了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所占用的资源
/
储量情况如下:
。
甲方将目标矿权转让并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由乙方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继续进行开采。
转让价款及支付
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共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合同价款)。
转让价款不包括
采矿权占用费
、资源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采矿
杈
登记费等。
支付方式
预付款:¥
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的目标矿权采矿许可证原件的当日支付。
第二笔款:转让价款的
%
,¥
元,乙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
5
日内支付:
(
1
)目标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
(
2
)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了矿业权交易
鉴证
文件;
(
3
)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第
4.3
条约定的全部义务。
尾款:¥
元,乙方应在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之日后的
5
日内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额税务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交易税费的承担
因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本合同项下目标矿权转让交易而应当缴纳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除本条所述交易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因目标
矿权的转让而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分别予以承担和缴纳。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前,
采矿权转让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