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复制文物展品合同
甲方
名称:
博物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
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制甲方展览陈列所用展品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制作展品的名称和数量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复制以下文物展品:
展品名称:
材质与工艺:
数量:
价格:单价
¥
元
,总价
¥
元
,金额合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展品的具体尺寸、样式、材质、工艺、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
求均以本合同附件一《制作要求说明书》和附件二《文物图样》为准。
甲方负责办理复制文物展品的行政许可手续,并将行政许可手续复印件交给乙方。
制作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甲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
内向乙方提供所复制文物的原物照片图样(即本合同附件二《文物图样》),以及记载复制展品尺寸、样式、工艺、材质、技术和质量要求的《制作要求说明书》(即本合同附件一),并可应乙方的要求,安排乙方制作人员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观看文物原物,在经甲
方工作人员许可且不危害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制作人员可以对文物原物进行测量、拍照、
摄影、临摹、传
拓
。
乙方需严格按照上述的图样和要求开展制作工作,制作成果应与文物原状相符合并通过甲方组织的有关文物专家验收,满足甲方的展出要求。
制作周期
乙方的制作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乙方负责在该期限内制作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展品,并将其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同时负责在该场地内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安装。
不
转托保证
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制作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工作转托给第三人完成。
乙方如经甲方同意将上述工作转托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交接与验收
乙方的制作、运输、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后,由甲方负责组织有关文物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一《制作要求说明书》和附件二《文物图样》为准。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
全部展品的所有权及灭失风险自其通过验收之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质量责任
乙方保证由其制作的展品在正常条件下,
年
内不发生变形及损坏。
年
内因乙方制作展品的质量问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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