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一
(艺人所在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二(艺人):
艺名:
身份证号码: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
“
乙方
”
;甲方乙方合称
“
双方
”
。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二为甲方进行广告代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基本代言安排与费用
代言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
一
安排乙方二为合同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合同产品是指:
(
1
)产品
/
服务名称:
(
2
)所属品类:
广告代言内容见本合同
“
具体代言安排
”
部分约定,且应满足对广告代言的要求。
代言期限
代言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代言期限届满后,对于代言期限内拍摄和制作的所有内容,甲方可以在国内外无期限地免费作为非商业性质的资料展示使用,如用于记录(存档)、甲方内部报纸、企业报告、参加国内外广告节等非直接商品广告的用途。
清空期:
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日
15
天前停止生产带有乙方
二形象
的合同产品,代言期限届满后的
1
个月内,甲方
有权继续处理原库存合同产品;
1
个月届满后,甲方不得继续销售带有乙方
二形象
的合同产品。
代言费用及支付
代言费用(合同价款)
双方同意按照
“
基础代言费用
+
合同产品销售额提成
”
的模式计算甲方应支付的代言费用。
基础代言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定金:
(
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担保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
(
2
)该定金在结算最后一期款项时转为代言费用总额。
第一期款:
甲方应于首个涉及乙方二的合同产品上线前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期款:
甲方应于乙方
二拍摄
第一支广告或参与第一次宣传活动(以先到者为准)前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三期款:
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前
7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代言费用。
合同产品销售额提成:双方同意按照
“
有保底的提成
”
的标准计算提成,
提成按照如下标准计算低于保底金额时,按照保底金额计算;且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后的
10
日内结算支付。
(
1
)计算公式:提成
=
(合同产
2艺人广告代言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