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甲方(存货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仓储物的基本情况
仓储物的名称:
。
数量:
,运输/装卸过程中合理损耗
百分之 ( %)
。
质量:
。
仓储物的储存期间
双方约定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为
日
,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期满需要续延储存期限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合同总价款包括入库费、仓租、出库费及仓储物检验、运输、装卸、税费、保险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和税务规定的收款票据或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采用
。
仓储物的交付、验收、运输及保险
甲方交付仓储物时,乙方应当进行验收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收货凭证(仓单)。
乙方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物交付地点为:
,仓储物交付后,乙方按规定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
甲方交付的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乙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乙方负责承担仓储物自交付地点至仓储地点的运输义务,并负责办理仓储物从甲方交货地点至乙方仓储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仓储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仓单
甲方将货物交由乙方储存,乙方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甲方义务
货物出库前,甲方应提早
小时
通知乙方,以书面形式传真发货通知,并在发货通知上详细注
仓储合同(普通货物仓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