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兹由甲方
委托乙方对被收购标的
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进行项目实施前的财务尽职调查,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业务范围与尽职调查目的
业务范围:对
公司
及其参股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为编制尽职调查报告而进行的所有调查、资料收集、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并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目的:为股权收购实施提供依据。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提供被收购标的
公司
的联系方式。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施尽职调查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发表尽职调查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要求》的规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对
公司
年
、
年
(如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必要时还将追溯至公司成立)财务数据及报表
的真实与准确性、内部控制制度、税款缴纳情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情况;关联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进行了逐项审核,经三级复核后,审定意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在
公司
按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后一周内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
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
公司
及高管人员的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及
公司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尽职调查收费
本次尽职调查服务费的收费是按照
省
物价局、
省
财政厅
价经字[
]号《
关于印发〈
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的标准为基础计算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尽职调查收费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乙方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后,
甲方七
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尽职调查服务实际
时间较本合同
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第四条第
1
项下所述的尽职调查费用。
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合同所涉及的尽职调查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尽职调查费用。
尽职调查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的使用
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
——
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
——
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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